我们是离岸公司,现需转开一份信用证给国内的外贸公司,信用证上要求办理FORMA,但信用证上没有提到是否可以接受第三方单据,请问这样的信用证是否默认可以接受第三方单据呢?

网友解答



[quote]原帖由 [i]martin_xwj[/i] 于 2009-4-22 10:41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4961701&ptid=1828340][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新的UCP600中对于LC上如果没有写明接受第三方单证的是否可以接受没有特别的注明。所以关键还是要看你客人开证行那边的要求怎么样。

    所以保险起见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 [/quote]

[color=Blue][size=3][font=楷体_GB2312]LZ这边大部分是注册代理,当然很多问题我们都可以给你解释,不过毕竟给到大部分的注册代理并没有实际的操作过实际的贸易,所以建议LZ问一下操作过的朋友,或者外贸公司,可能给到的实际经验更为重要,而不是纯书面理论![/font][/size][/color]
对的,楼上的说的很清楚..
根据国际跟单信用证UCP600的规定,只要对方在信用证条款里没有写明第三方的单据不可以接收,都是默认为可以接收的,如果您还有担心,可以要求客户在信用证条款里写明第三方单据可以接收,这样就万无一失了
如果楼主担心可以在信用证中加上一条,第三方单据可接收就万无一失了
默认是可以接受的!!!
们是离岸公司,现需转开一份信用证给国内的外贸公司,信用证上要求办理FORMA,但信用证上没有提到是否可以接受第三方单据,请问这样的信用证是否默认可以接受第三方单据呢?

[b][color=Navy][size=4]应该在信用证上说明能够接受第三方单据,这样才可以,要不以后出现单据不符,

那样就不好.[/size][/color][/b]

[[i] 本帖最后由 kinsir83 于 2009-4-22 12:13 编辑 [/i]]
[size=4]我们是离岸公司,现需转开一份信用证给国内的外贸公司,
信用证上要求办理FORMA,但信用证上没有提到是否可以接受第三方单据,
请问这样的信用证是否默认可以接受第三方单据呢?[/size]

[b][color=Navy][size=4]离岸公司对于CO或FORMA文件秘需邮国内进出口的公司或工厂出具。

一般客户所需要的以上文件都是作为清关用,如果做TT的话,不影响收款。

但如做信用证,最好是在信用证中加上可接受第三方单据的条款,

有备无患嘛。以免到时候候引起不符点,影响收款。




欢迎来电或在线咨询,注册塞舌尔公司,希望可以帮到您:)[/size][/color][/b]

[[i] 本帖最后由 dragoneyes 于 2009-4-22 11:30 编辑 [/i]]
如果LC上没有注明可以接受第三方单证,那么是不可以接受的。
必须有注明才可以接受。

[[i] 本帖最后由 超毅咨询 于 2009-4-22 10:48 编辑 [/i]]
[quote]原帖由 [i]cyyemily[/i] 于 2009-4-22 10:37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4961436&ptid=1828340][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我们是离岸公司,现需转开一份信用证给国内的外贸公司,信用证上要求办理FORMA,但信用证上没有提到是否可以接受第三方单据,请问这样的信用证是否默认可以接受第三方单据呢? [/quote]


基本上大部分是默认第三方单证可接受的,但是出于安全考虑最好还是加一句。
这个是默认的第三方单证可以接受的 。

[[i] 本帖最后由 香港注册 于 2009-4-22 10:42 编辑 [/i]]
[quote]原帖由 [i]cyyemily[/i] 于 2009-4-22 10:37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4961436&ptid=1828340][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我们是离岸公司,现需转开一份信用证给国内的外贸公司,信用证上要求办理FORMA,但信用证上没有提到是否可以接受第三方单据,请问这样的信用证是否默认可以接受第三方单据呢? [/quote]

[b][font=楷体_GB2312][size=4][color=Red]   新的UCP600中对于LC上如果没有写明接受第三方单证的是否可以接受没有特别的注明。所以关键还是要看你客人开证行那边的要求怎么样。[/color]

[color=Blue]    所以保险起见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注册离岸公司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color]

[color=Red]UPC600与UPC500按照国际商会的观点,它们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color]
1. 新增了“定义”(UCP600第二条)和“术语解释”(UCP600第三条)两个条款。

2. 银行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的时限修订为五个银行工作日。

3.允许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办理贴现。

4. 银行可以接受包含除外责任条款(exclusion clause)的保险单据。

[color=Blue]然而,当我们仔细阅读的时候,就会发现远不止这些。现归纳如下:[/color]

1. 它第一次系统地对有关信用证的14个概念进行了定义。

2. 它删除了那些表达不确切、内容已过时以及与国际贸易实务相脱节的条款。

    条款总数由49条缩减为39条,而且不再按照模块分类;删除了信用证的“可撤消”概念;删除了运输行单据条款、运输单据之额外费用的列举条款以及运输单据之“不得含有载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的批注。

3. 它确立了新的国际结算实务操作标准。

    银行审核单据的时间缩短为5个银行工作日以内;明确了受益人对于修改保持沉默并不等于接受修改;允许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办理贴现;银行可以接受包含除外责任条款(exclusion clause)的保险单据。

4. 它增加了实务操作性条款。

    即使单据在传递途中遗失,开证行/保兑行也必须付款;拒付通知增加了“持单至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选择;建立了“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需要”的标准;明确了开证行可以做为转让行转开自己开立的信用证,即可以“一手托两家”;明确了银行对因遭受恐怖袭击(acts of terrorism)导致银行停业所造成的后果免责。

5. 它的措辞更为简洁、严格、清晰。

    拒付通知的表述修改为A single notice;取消了“and/or”,将其统一修订为“or”;明确规定条文中单、复数词汇代表相同含义。


[color=Red]关于离岸公司操作、管理等信息可以参考FOB精华帖,具体情况欢迎来电咨询,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url]http://bbs.***.com/thread-890655-1-11.html[/url][/color]
   [/size][/font][/b]

[[i] 本帖最后由 martin_xwj 于 2009-4-22 10:49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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