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三十年发展,中国高净值资产人群的逐渐增加,预示着对于“个人资产”进一步利用的可能与保护的需求。中国金融市场的相对封闭与不成熟,是这些资金希望寻求海外通道的主要原因。通过配置更成熟的金融市场资产以及利用全球市场分散风险,是从主动投资变为被动投资的“高净资产人士”主要考量的因素。而使用离岸公司控制海外投资资产,对于中国的投资者而言,既可做为投资的平台与通道;此外对于个人税收而言,也有税收递延的作用;同时,以离岸公司取代个人名义对外投资,更有改变投资主体身份的作用,可以分散作为中国国籍人所面临的“政策风险”。
但不论是以介入海外市场进行主动或被动投资投资,还是以“返程投资”保护国内所投资的资产权益,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或在隔离债权追索方面,以广义“资产保护”的大前提而言,“信托”与“私人基金会”将是越来越重要的“法律工具”。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遗产认证及民事增与上的立法相对不健全,尤其在税法上相对负担相对较轻,但随着《遗产法草案》的出台,相信这一局面很快会有所变化。以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对于富有的家庭及个人而言,怎样保护财富在代际间转移,尽量高效的完成遗产认证手续,减少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及费用(譬如美国最高50%的遗产税),是必须提前筹划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上,有效的信托或私人基金会的作用,尤其明显。

一般而言“信托”在“普通法”系国家内部的法庭上,受到保护更多;而“私人基金会”的概念更多被应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中。但在具体选择上,还要根据信托设立的最终目的、委托人,受益人的的国籍、信托资产所在地、以及可能涉及法律纠纷的司法归属选择上,进行综合考虑。

从保护资产的不同角度上来看,主要有几个方向:(一)是规避可能的遗产税与早做遗产安排,或者规避中国法律对于强制财产继承或婚姻财产分割来带的问题。(二)是分离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改变大部分资本所设税的种类,转移税收风险。(三)是隔离资产间由于所有权人一致而导致的联动损失,可作为强制储蓄安排或隔离由于部分资产的经营性风险而产生的债权追索。

而无论是那种安排,都脱不开“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所以大部分保守的中国人而言,以一纸信托协议取代所有权所代表的财产“控制权”,相对难以接受,事实上也确实承担了“受托人”违约来带的“信用风险”;因此在设立信托或私人基金会的同时,资产所有人往往倾向于直接控制银行帐户,成为管理人等,介入直接控制。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回到“资产保护”的出发点,注册香港商标,平衡“可控性”与“保护性”。

“私人基金会”在法律定义上为“无所有权人”的独立实体,由“管理委员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从字面理解上,资产所有人可以将资产赠与私人基金会后直接切断“所有权”关系,因此达到“资产保护”的目的。但假如资产所有人依然担当“管理人”的角色,那么有可能在遇到财产纠纷时,注册海外公司,资产所有人依然会被相关法庭被判为“实际控制”而使“私人基金会”丧失其保护功能。而信托,如资产所有人控制银行帐户,或成为受益人,或设立可撤消的信托,都可能使信托提供的“保护强度”在面临财产追索时大大减弱,因而无法在法庭上形成有效对抗。

在选择信托属地与控制受托人“信用风险”方面,借由增加资产所有人控制力并不是一个最理想的选择。相反,考量信托设立所在地,当地法律的强制力与当地法庭对信托或私人基金会的保护程度;受托人是否在当地注册;受托人的历史与目前已受托资产额度;更需要得到重视。联系我们:http:///

[[i] 本帖最后由 丁杰 于 2011-12-5 18:02 编辑 [/i]]


发、怎样才能开设离岸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