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tr][td=2,1]离岸结构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国作为外汇管制的国家,在收付外汇环节存有诸多不便;而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中对公司设立要求严格又兼有行政成本高昂的国家,对于普通因国际贸易而需要收付外汇及进行商务活动的中小型企业而言,在中国设立公司及开设银行帐户,常常会造成初期开业成本过高而无法维系;另一方面,中国更针对居民企业全球收入征收25%的企业税。对于许多仅仅作为贸易中介,或仅提供服务贸易,特许权,等“软性产品”的经营者而言,设立离岸公司进行商业运做,显然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在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设立法律体系的国家中,立法精神偏向于“商业自由”理念,为促进人们经商,促进商业自由竞争,对于公司的设立程序相对要求简便,设立效率高;鼓励个人以有限公司形式经营商业,分离个人私有财产与公司财产权进一步打消人们经营的后顾之忧。在这些国度内,商业更多依靠长期的信誉保证,而非以立法的形式提高公司设立门槛来保证“公司“的信誉;此外在这些普通法系国度内,信托关系也相对更受到认可及法庭的支持,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许多离岸属地都具有某种“英国血统”。 具体在不同法律属地的具体使用上,一般薄记型的“文莱”,“塞舌尔”,“萨摩亚”等国,可设立国际商务公司(IBC),除设立程序简单以外,其后续维护程序也相对简单,仅需要做简单的文件存档。信息相对英国、香港等地,不透明,尽管由于当地注册的离岸公司并非当地税务居民,无法享受DTT,但对单纯“国际贸易”用途而言确是适合。 而我们所熟悉的香港、英国等“内外混合”的地区,实际采用所得来源征税,并不区分离岸与在岸公司,而这些地区注册的非本地经营的公司,与所有在当地经营的公司一样,都需要做后期的税务申报及年检,当然针对非本地来源收入(离岸收入)可申请免税。其优点是,作为当地税务居民,在证明其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可自动享受双边税收协定,并可自由拓展在岸业务;但这些属地的透明度高,使用时弹性大,但后期维护时合规支出的会计及法务成本相对比较高。 最后,就中国人关心的,离岸公司的合法性与节税性做来看。尽管新税法定义了“居民企业”,但在之后的系列文件中,仅针对由中国企业法人设立的境外公司扩展了对于“居民企业”的具体规定。因此,目前对于中国自然人设立离岸公司开展商业经营,中国政府并没有特殊的规定。(一)从合法性角度来看,对于中国自然人依照国际公约或在离岸属地司法要求下合法设立的离岸公司,受当地法律保护。同样,以合法设立的“离岸公司”所开设银行帐户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并受银行所在当地法律保护。(二)从节税角度来看,既然居民企业并不涉及中国自然人所拥有的离岸公司;且公司收入在未分配给股东之前不能算做股东的个人收入;那么中国自然人也没有义务就离岸公司收入进行申报,由此至少可获得“税收递延”的节税效果。 转移定价 对于中国法人,甚至中国集团公司而言,国际贸易所涉及的问题就不仅仅是“海外银行帐户”及单纯递延个人税赋的问题了。往往涉及到整体公司财务规划,包括国内外一系列的投融资计划,而更复杂的公司结构也势必牵涉到母公司与子公司间、总公司与分公司间的资金运作及关联交易关系,而转移定价则是其中一个常见的公司财务规划方式。针对不同公司的安排目的,可选择透明或不透明的结构,可针对性的与税务机关进行“预约定价安排”;也可为私人公司股东利益而安排信托保护。配合不同公司的背景;出口产品,出口目标国;公司结构;可选择不同的属地、银行、公司类型、税务安排,进行组合。

转移定价
对于中国法人,甚至中国集团公司而言,国际贸易所涉及的问题就不仅仅是“海外银行帐户”及单纯递延个人税赋的问题了。往往涉及到整体公司财务规划,包括国内外一系列的投融资计划,而更复杂的公司结构也势必牵涉到母公司与子公司间、总公司与分公司间的资金运作及关联交易关系,而转移定价则是其中一个常见的公司财务规划方式。针对不同公司的安排目的,可选择透明或不透明的结构,可针对性的与税务机关进行“预约定价安排”;也可为私人公司股东利益而安排信托保护。配合不同公司的背景;出口产品,出口目标国;公司结构;可选择不同的属地、银行、公司类型、税务安排,进行组合。[/td][/tr][/table]


香港?岸公司有哪些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