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一般成立香港公司,其公司名称都将是香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为此,我们来看看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责任。

原则1:有责任真诚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公司董事必须真诚地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前提行事。这表示董事有责任为现时及未来股东的利益行事。董事履行此项责任时,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考虑到有需要在公司成员之间,取得公平结果。

原则2:有责任为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并适当目的使用权力

公司董事行使权力,必须是为(适当目的)。这表示凡行使权力的目的与其获授权的目的不同时,该董事不得为此目的而行使权力。行使董事权力的基本或主要的目的,必须是为公司的利益。如基本动机被发现是出於其他原因(例如给予一名或多名董事利益或为了操控公司),行使权力的后果可被宣告无效。该董事即使真诚行事,亦属违反责任。

原则3:有责任不转授权力(经正式授权者除外),并有责任作出独立判断

除非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简称(章程)〕或决议认可,否则公司董事不得转授其权力。公司董事必须对行使权力作出独立判断。

原则4:有责任以应有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公司董事必须以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一如一名处於该董事位置的合理人士,以可被合理期望具有的知识、技巧及经验般行事。法庭在决定董事有否履行此项责任时,亦会以一名具有该董事所具有的额外知识、技巧及经验的合理人行事时所应有的谨慎、技巧及努力,作出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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