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公司命名的限制

答:香港有限公司的命名较自由,一般只要不重复就可以使用,仅有个别的词语在用作公司名称时,政府会有管制,或收取一定的费用。香港政府允许公司名称含有国家名、集团、控股、实业、投资、协会中心、基金会、研究所等字眼;公司名称前面还可以加上自己喜欢的地名,如:法国、美国、意大利日本、香港、上海等,也可以用自己的姓名和家乡名称冠在公司名上,完全体现个性化。但由于香港的官方语言是英语,每一个香港有限公司都必须有一个英文名称,而中文名则是可选的。
1997年4月1日起,香港公司使用中英文混合的名称这一法例被废止,因此在1997年4月1日之后成立的香港有限公司,是不能使用中英文混合的公司名称的,而且英文名称必须由3个或以上英文字母组成。